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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妇大着肚子与男子彻夜缠绵坦言:放心吧!这事我做过不会出事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23-11-20 09:52:40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  众所周知,孕妇在怀孕初期需要极其注意自己的安全,规避一些举动,否则极有可能威胁到胎儿的生命安全。

  但一名女子在怀孕后却仍出轨偷情,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?让我们继续往下看。

  女子张某在认识了丈夫陈某后,两人也算一见钟情,于是在日复一日的相处中,感情逐渐发酵,两人就结了婚。

  张某先后生下了两个女儿,对待女儿的出生,陈某自然十分喜悦,但陈某的母亲却并不那么满意。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,陈某的母亲还是想让两人趁着现在年轻再怀一个儿子。

  但张某经历过两次怀孕后,体会过了怀孕的辛苦,而且现在还要全职在家照顾两个孩子,身心俱疲,所以并不想再怀孕了。

  对于陈某母亲的要求,张某一直觉得十分烦躁,但好在陈某站在张某这一边,于是张某也没再表示不满。

  时间一长,陈某由于工作常常加班不在家中,陈某母亲又一直告诉张某希望对方考虑再生一个儿子,张某觉得自己心中的苦闷无处抒发。

  两人刚一相识,便由于相似的家庭压力而有了共同话题,聊得十分开心。于是慢慢地,两人之间的距离也越来越近。很快,张某和李某就突破了道德底线,发生了关系。

  某天,张某和李某又在幽会时,张某突然干呕,觉得不舒服,赶紧去了医院检查以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了,孩子是陈某的。

  在告诉丈夫自己怀孕的消息后安信10,正在出差的陈某十分开心,告诉张某要好好照顾身体,自己马上就回去请假照顾她。

  张某知道,丈夫回来也就意味着自己与李某之间的关系该结束了,于是打算最后一次约李某见面。

  张某却告诉李某:“放心,这事儿我做过不会出事的”,她告诉李某现在已经八个月进入稳定期了,而且前两次怀孕时自己也与丈夫做过,不会出事儿的。

  但意外发生了,张某突然感觉自己腹痛,整张脸变得惨白,李某也吓坏了,急忙将张某送去医院。经过医生的救治,最终,张某因为胎压上升而猝死,其腹中的胎儿也没能幸存。

  听到消息的陈某又气又怒,认为这一切都是李某的错,于是他将李某告上法院,要求对方进行赔偿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属强奸罪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但是,李某在明知张某已经怀孕八个月的情况下还与她发生性关系,最后导致“一尸两命”,这种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?

 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两种罪行之间的差别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故意杀人罪是指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

  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过失致人死亡罪,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。

  本案中,虽然李某知道张某已经怀孕的事实,但张某死亡的事情是意外发生的,也就是说李某的主观意愿并非是要张某死亡,因此不属于故意杀人罪。

 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,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此外,本事件中的张某行为也有不妥之处,在已经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,出轨了李某,并且怀孕后仍然与李某保持暧昧关系。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,但在道德层面是严重失格的行为。

  我国《婚姻法》也有相关规定,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
  在本次案件中,婚姻出轨行为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,对待婚姻和感情,要保持责任感,明白夫妻间需要忠诚,及时沟通,解决问题。否则,一段婚姻走到最后一定会以悲剧收尾。

  这样的规定也让一些不道德的出轨、偷情行为钻了空子,而且目前不少案例中出现了极其严重的后果,这些都证明这个问题需要得到重视。

  只有这样才能让部分有此想法的人意识到思想的错误,从源头上制止错误行为的发生,抵制此类事件的再出现。

  每个人都有追求婚姻自由和爱情的权利,但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违法犯罪的行为上。如果婚姻生活出现了问题,那么首先可以进行沟通解决,双方可以协商离婚,离婚后再去追求自己的爱情。

  我国法律对于有离婚诉求的人们也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,因此一定要思考好每一步举动可能会带来的后果,不要轻易越过法律的红线。

  如果张某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及时停止这段错误的关系,那么也许就不会到最后这种结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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